淮南新闻网7月18日讯(通讯员:寿县人民法院洪训阳)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2019年2月6日9时许,在寿县安丰镇桓店村部对面,被告人姚某驾驶车辆与张某甲的车子发生刮擦,双方家人发生厮打,在互殴中,被告人姚某将张某甲父亲张某乙的右眼打伤。经安徽省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右眼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3月21日,被告人姚某与被害人张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张某乙对姚某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事方面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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