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安市金寨县人民法院审判处理了一起案件。此次案件由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据悉,被告人肖某某家住金寨县燕子河镇麒麟河村转村组,2018年清明节前后,他擅自在自家玉米地附近和郑某某家附近山场下夹子和钢丝套子,非法猎捕了4只野鸡。随后,肖某某将一只野鸡食用,另3只杀害后以每只80元卖给了郑某某,得款240元。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肖某某经金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经相关人员鉴定,被告人肖某某捕猎并贩卖给郑某某的3只野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法院审判结果获悉,被告人肖某某已被法院处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此外,被告人肖某某赔偿国家补偿费人民币15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郑某某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实习生 应超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许家权)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