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更多用户办理信用卡,近年来,众多银行吸引各行业商家加盟,消费者在商家刷卡消费可享受立减优惠,银行则为加盟商家提供返利,而这一合作模式却可能存在“漏洞”。7月17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银行与商户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

  为鼓励客户办理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南陵县某银行邀请包括原告南陵县某化妆品店在内的商家加盟,双方约定凡持卡客户在加盟商户POS机上刷卡消费100元,立减30元,商家让利给顾客10元,银行返还给商家20元。

  该化妆品店参与活动中,之前的客户持卡消费产生的补贴银行均按约支付,而银行方面对从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补贴14620元存疑,拒不支付给该化妆品店。该化妆品店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补贴。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银行辩称,原告利用其与被告合同关系,虚构交易套取补贴,虚构交易表现在交易时间发生在凌晨至上午7点,每次交易金额正好是100元。银行则认为这是商家在利用合同套取补贴,自去年8月起,5个月的双休日期间,该商家POS机上刷卡消费满100元的次数为731次,其中上午8时至21时半之间的刷卡次数共计279次,其余452次刷卡时间均在凌晨至早上7时59分,刷卡地点也均不在该店面。银行认为商家存在恶意欺诈的行为,对其请求法院应该驳回。

  化妆品店经营者蔡某则表示这是其雇请的店员为完成刷卡名额相互竞争收集信用卡,并在周末下班后将店面POS机带回住处自行刷卡所致。

  南陵县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效力首先及于规则制定者。该优惠活动由银行推出,活动规则也由其制定。银行应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兑现承诺给予补贴。纵然该规则存在漏洞,但在该漏洞没被修补前,基于社会正义,维护社会不特定人正当利益,对利用规则漏洞产生的后果(未被法律禁止、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规则制定者应予承受。有利于规则制定者在制定规则时持审慎态度,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发现规则漏洞,进而完善规则,推动社会进步。

  基于以上理由,南陵县法院认为对在符合社会大众认知水平的正常营业时间内发生的279次刷卡而产生的补贴计5580元,银行负有支付义务。

  此外,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452次刷卡时间发生在非正常经营时间段,刷卡地点也不在化妆品店店面,特别是凌晨时间段,超出了社会大众一般认知,虽然形式上符合补贴条件,但实质上违背商业诚信,交易不具有真实性。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目的应具有正当性,目的不具有正当性的商事行为引起的后果不受法律保护。

  基于以上理由,对不符合社会大众认知的非正常营业时间、地点内发生的452次刷卡而产生的补贴计9040元,银行不负有支付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商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产生的刷卡补贴,银行负有支付义务,而在非正常经营时间段、经营地点内的刷卡补贴因具有不正当性而不需支付。法院最终判定银行依照合同支付商家部分补贴5580元。

  本案承办法官宋代友提醒商家:签订合同时,双方都应持审慎态度,避免规则漏洞出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商家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将不受法律保护。记者 顾娅 实习生 李宇亭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