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楼上楼下的邻居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几句口角,竟然引发肢体冲突,30多岁的富某某将50多岁邻居谢某某推倒在地,骑在谢某某身上对其殴打……这是去年发生在镜湖区建筑新村的一起伤人案件。日前,镜湖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谢某某经济损失36600多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经营花店,被告人富某某是其楼上邻居。两家人曾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8年9月20日18时许,富某某同家人经过谢某家门口时,双方发生口角,并开始动手推搡,富某某将谢某某推倒在地,骑在其身上进行殴打。后经鉴定,谢某某双侧第五肋骨各有一处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谢某某受伤住院治疗,于去年10月10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用8100多元。今年1月3日,富某某经滨江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富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富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级,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因为富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富某某曾赔偿谢某42000元,已上交至法院。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富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虽然并没有取得谅解,但综合考虑本案系邻里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结合被告人赔偿、认罪、悔罪态度,及其家庭情况,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富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赔偿谢某经济损失36606元。

  一审宣判后,谢某某儿子称这不是其母亲第一次被打。在去年9月母亲被打后的几个月内,一直没有收到对方给付的医疗费用,对方也没有一句道歉,所以不能谅解富某某的行为。原告谢女士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