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1990年出生,安徽省阜南县人,案发前是阜南县某小学教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陈某某遴选到阜南县某小学工作,任该校一、二年级体育老师。自2017年9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陈某某多次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欲与本校两名女教师发生关系,以及多次对女教师强行搂抱、亲吻等猥亵行为。

  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到一女老师郭敏(化名)家中,欲和对方发生关系,后因对方反抗挣脱未果。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陈某某趁郭敏下课之际,将郭敏拉进学校教室内,被郭敏反抗推开。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12时许,陈某某在女老师李云(化名)宿舍楼梯口,强行搂抱李云。

  2018年9月21日中午,陈某某将女老师张思(化名)约到学校器材室后,将门反锁,欲强行与张思发生关系,因张思反抗及处在生理期而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均应负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责任编辑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