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殷某某、吴某某、刘某等七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依法判定被告人殷某某、吴某某、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二年。依法判定被告人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吴某某、刘某、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伙同何某某(未满16周岁)、郑某某(未满16周岁)、宋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长期聚集在安庆市区,2018年建立“西门帮”微信群,并以此为依托纠集人员、互通消息,在安庆市多次实施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殷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吴某某、刘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王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2起;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黄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追逐、拦截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追逐、拦截未成年人,持凶器恐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持凶器随意殴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对三名被告人均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殷某某、吴某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中苏某某、黄某是罪责较轻的从犯,均应当分别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获得了被害人何扬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七名被告人在2018年10月21日聚众斗殴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第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时、刘某、吴某某、梁某某、黄某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另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七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处罚,分别对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安庆新闻网

  (责任编辑 黄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