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本是喜事,酒桌上畅饮无忌却可能“乐极生悲”。记者从芜湖县法院获悉,近日,芜湖两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婚礼宴请饮酒后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婚宴畅饮后任性骑车回家出事故

  2016年10月6日中午,芜湖县的许某因女儿结婚,邀请后某等朋友们前来参加喜宴,后某在中午的喜宴上喝了将近一斤白酒后,离席回家。当天晚上,为补请中午未到人员,许某宴请王某、胡某等人,宴席进行中,后某不邀自来,又喝了白酒约四两。在晚宴上,许某等人没有发生劝酒、赌酒等强行灌酒行为。后某因饮酒发生不适,许某阻止了其继续喝酒。

  宴会结束时,后某电话通知妻儿来接其回家,其妻儿都表示让后某自行打车回家。后某又电话联系李某送其回家。李某表示次日需跑长途且已经休息,也让后某自己打车回家、打车费由李某承担,后某不同意。在后某多次电话催促下,李某开车至酒店接后某回家,许某及胡某将后某送上车后就离开了。

  李某开车至某路段处,后某要求下车,李某表示要将其送回家,后某坚持要将其停放在该地点的摩托车骑回家。经李某劝阻无效,后某独自下车骑车行驶至芜湖县湾沚镇肖垾路万木林场附近路段处,车辆发生侧翻并向前滑行,后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芜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后某一人的违法行为所致。经检测,后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24g/ml。

  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

  事发后,许某代表所有共饮人支付后某家属补偿款10万元,王某、胡某、李某帮助筹办葬礼及支付吊唁金。葬礼结束后,后某妻儿作为原告,将王某、胡某、李某、许某告上法庭,要求上述四人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6万余元。

  本案经芜湖县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请。法院认为:共同饮酒后,喝酒人因酒后驾车引发单方交通事故死亡,同桌饮酒人不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后将其交由熟人车辆送回,共同饮酒人及宴会主办人尽到了共饮人之间互相提醒、照顾的义务而免责;喝酒人酒后拒绝宴会主办人提供车辆,在要求自己妻儿接回被拒后,执意要求熟人开车接送,并在中途不顾护送人劝阻,极力要求下车骑车回家,后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若能判定喝酒人下车尚具备一定的意识及控制能力,且护送人已履行劝阻义务,则不应苛责护送人,将喝酒人自身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及其妻儿应承担的照顾扶助义务转嫁至好意接乘的第三人,所以喝酒人死亡引发的损失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桌共饮要注意这些事项

  同桌共饮,酒后损伤,同饮者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芜湖县法院法官陶静波表示:“近年来,同桌饮酒人之间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的纠纷屡见不鲜,饮酒人酒后引发损伤,可否要求共饮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陶静波法官分析认为: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醉酒人自负其责,因醉酒人深知其身体健康状况及自身酒量,其在醉酒前有意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对放任自身饮酒引发的后果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同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共饮人劝其喝酒引发疾病发作,劝酒人应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强迫性劝酒,如在饮酒过程中有明确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灌酒、赌酒、言语要挟、纠缠喝酒等行为,劝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饮人在明知对方醉酒后从事驾车、剧烈运动等危险行为,未加劝阻的,共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饮人明知他人醉酒,已处于丧失意识能力及控制能力的状态,而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共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陶静波提醒:为了规避“同饮者”的法律风险,无论在什么场合,对方什么身体状况,都不要强迫性劝他人饮酒;在明知对方不适宜喝酒的情况下,应当劝阻对方,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应当将同桌醉酒者安全送回,发现其有酒后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劝阻。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