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推出一系列奖励、补助和优惠政策。其中,通过评定验收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省政府统筹省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市、县财政依据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政府可统筹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系列奖补措施还包括: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给予奖励,其中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省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旅游业指标第一、二、三名的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国家、省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和宣传营销。

  同时,我省还对旅游业发展推出一系列土地使用和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调度的旅游强省“五个一批”精品打造工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工程,按照规定使用省级预留建设用地指标。市、县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旅游项目中,属于永久性设施建设用地的,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旅游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记者 张理想)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