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下午,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负责人在上海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维权一体化合作协议》。今后四地消保委将建立信息共通、规制共建、资源共用、权益共护、成果共享5项原则,明确了联盟合作、协调通报、联合声明、培训交流、比邻合作5项合作机制,特别是联盟合作机制,首次成立长三角消费维权联盟,设立轮值秘书长,由四地消保委秘书长轮流担任,负责每年牵头召开长三角消费维权联盟工作会议。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