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扫黑除恶工作中,对于犯罪集团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法律和指导意见均予以了明确规定,要求“实事求是认定”,重点在于把握成员数量、有无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实施犯罪的次数及目的、造成的影响等全方位把握。2018年,芜湖市芜湖县境内发生了一起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十余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案件,芜湖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该案“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受到了省督导组的肯定。

  该案发生在芜湖县境内的一所九年制义务学校(简称T学校)附近,因该校两名初中生的校园欺凌而引发了有高中生和未成年社会人员共计十余人参与的聚众斗殴案。芜湖县检察院查明的犯罪事实是:成某某、项某某、王某某、汪某丙等人与陶某甲均曾系初中同学关系,初中毕业后陶某甲辍学,其余人在读高中,相互有联系。2018年元旦前一天,在得知陶某乙(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在学校受到同校学生张某某、许某某(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的殴打,张某某等人还扬言要继续打陶某乙。为帮陶某乙“摆平”此事,王某某、汪某丙等人于元旦当日中午到达陶某甲家中。其间,曾经殴打陶某乙的张某某等人通过QQ电话挑衅陶某乙,并邀约陶某乙等人前往芜湖县T学校处理此事。王某某等人与事先约好的成某某、项某某会合后一同前往芜湖县T学校,在学校内对张某某、许某某以及同行的李某某等人拳打脚踢,但未造成人身损害。

  张某某等人被打后,气不过当即“约架”。双方相继邀集他人,携带凶器准备斗殴。其中,成某某邀集了汪某乙、戴某某等人,汪某乙还携带十余根空心铝合金管前往,陶某甲接汪某丙电话后亦赶至现场;茆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邀集了武某某等人,武某某携带一把砍刀前往,张某某、许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数根钢管、指虎等带至现场。双方人员到达后,商谈未果,杨某某等人即持凶器殴打汪某丙、王某某等人,引发双方械斗。后经医院诊断,斗殴中王某某、汪某丙的头部受伤。

  案发后,汪某甲等8人先后主动投案,项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除对聚众斗殴犯罪移送审查起诉,还认为武某某、茆某某邀集汪某甲、杨某某等人,陶某甲、成某某邀集戴某某、汪某乙等人,形成了以武某某和茆某某、陶某甲和成某某为首的两个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的非法犯罪活动。

  芜湖县检察院审查后发现:本案仅是未成年在校学生和同龄好友之间,为了解决校园欺凌,凭同学“义气”,聚集到一起实施的普通的聚众斗殴犯罪,无任何的聚势、敛财等犯罪集团惯有的犯罪目的。此外,双方除陶某甲、武某某、茆某某为非在校学生外,其余人员均是在读高中生,并非成员固定的组织,且双方主观上也更无预谋实施犯罪的故意。故而认定本案不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不符合犯罪集团的认定,应以一般共同犯罪论处。

  检察机关在审查发现前述问题的基础上,主动就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与否,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撤回了对王某某等人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芜湖县检察院经过多方走访后,对成某某、项某某、李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限十个月,目前仍在考验期;对于其他人员,依法提起公诉,芜湖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中,因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人达14名之多,其中11名在校学生中有5名正在读高三。为了不影响高考备战,芜湖县检察院在听取相应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决定加强对各行为人的考察和帮教,分批次处理,保障学生正常参与高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最大程度关心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当年高考结束后,本案中二名学生被本科院校录取,三名学生被专科院校录取。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