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明知他人组织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情况下,为该犯罪集团充当打手,提供保护,收取保护费,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近日,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杨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系组织妇女卖淫犯罪集团的情况下,伙同李某某、曹某某、李某、赵某(均已判刑)等人,为该犯罪集团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上湖地区组织妇女卖淫充当打手,提供保护,并获取保护费七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被合肥警方抓获。在审理过程中,宋某某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集团活动而为其充当打手,提供保护,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余占胜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