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某等22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龙某等22名被告人的判决。

  2018年12月2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该犯罪团伙以“聚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外壳”,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套路贷”诈骗、抢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攫取巨额不义之财,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及小额放贷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和虚假诉讼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罚金18万余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龙某乙、李某某等其他21名被告人犯七至一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罚金等全部或一项附加刑。一审宣判后,龙某、龙某乙、李某某等19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冬云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张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