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员工多劳多得,如今不少企业对部分员工采取劳动报酬计件制,那么,是不是计件制工作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呢?日前,记者从经开区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2012年3月开始,高某进入我市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劳动报酬施行计件制。2018年3月12日,高某向该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为,该公司2015年2月仅支付工资490元、3月仅支付工资700元,5月仅支付工资790元,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

  该公司辩称,高某这几个月的工资之所以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因为其本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同时,其工资扣除了个人社保、公积金费用,实际工资均超过了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高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该条文的理解应当是,“劳动者拿到手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用人单位作账时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该公司同意支付高某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不论其计薪标准如何规定,用人单位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同时,对劳动者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应当区分情况对待。如若劳动者本身的岗位没有足额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如若劳动者故意不提供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顾娅 陈凤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