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男子将一处门面房出售给他人。7年后,他的妻子却一纸诉状将丈夫和买主告上法庭。

  这是怎么一回事?

  赵芬和周涛是夫妻,2010年,他们购买了阜阳临沂商城一处门面房,面积69平方米,价格30万元。2011年,周涛将房屋出售给刘娟,价款60万元。

  房子出售了7年后,2018年4月,赵芬却一纸诉状将丈夫和刘娟告上了法庭。赵芬说,当初刘娟问她卖不卖房,她说不卖。

  但后来,周涛告诉她自己与刘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她多次找刘娟要求作废合同,刘娟不同意。

  赵芬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近日,颍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庭上,刘娟辩称,赵芬对周涛卖房的事均知情,即使她未在合同上签名,经过7年时间,她的行为应认定是对周涛出卖行为的追认。此外,购房款价格合理且她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

  对此,周涛称,买卖合同妻子未签名,且他只收到购房款1.6万元。

  法庭上,刘娟出示证据表明,由于房屋当时不能过户,周涛出具收条称:“现收到刘娟购房款伍拾万元,剩余拾万元未付,过户时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涛与刘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没有规定夫妻双方必须共同行使处分权。原告在周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后均知情,合同签订多年并没有提出无效的主张应视为对房屋买卖合同追认;周涛签订合同时没有损害赵芬的利益,刘娟支付合理对价,属善意购买。因此,这份《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以未在合同上签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二手房买卖签合同不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字,如果卖方房产为夫妻共有房屋时,在卖房时应当征求配偶书面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无效的情况。由于房屋是共有的,为了维护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在《城市房地产法》中就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同时《民法通则》也规定共有财产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一般这种情况下都会认定单方处分行为无效。

  2、有效的情况。如果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这种情况下买卖关系是成立的。

  对此,法官提醒,买有配偶业主的房子,应当要求业主的配偶以书面或者录像的形式确认同意,最好在买卖合同上共同签字确认,以免产生纠纷。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