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安全为先,而因安全意识缺位,高空坠亡事故频频发生。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坠落安全事故案件,被告人张某、王某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作为A公司委托代理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对B公司的一台双梁桥式起重机(俗称行车)进行维保。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张某作为该行车维保项目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和必须做好施工作业现场的防塌陷、跌落工作,高空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如挂设安全网、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多层高空作业必须设置安全网。

  2018年3月10日,被告人张某带领具有特种设备从业资质的被告人王某和罗某、余某、贾某以及无资质的陈某共五名操作人员来到B公司生产车间的维修现场,但仅向五人提供了两条安全带。当天17时2分许,在安装吊装卷筒时,被告人王某给行车通电启动行车后,该行车发生大幅移动,被害人余某、贾某失去重心,在缺少安全防护的情况下,从行车上坠落死亡。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向高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作业人员,未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因而发生两名高空作业人员坠落死亡的重大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并配合调查,且主动赔偿二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顾娅 楚会娜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