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近6年来,全国结婚人数连年下降,离婚人数逐年上升。仅2018年上半年,全国有193万对夫妻离婚,即每天超过1万对夫妻离婚。在“情碎”之时,合法的婚内财产也被悄然转移,弱势一方是否只能无奈承受“人财两空”的局面?记者从芜湖经开区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让人唏嘘不已的离婚纠纷案件。

  连续5年“闹离婚”

  自从2014年至2018年5年间,一对夫妻每年都会来经开区法院“闹一次离婚”:男方坚定要“离”,女方坚定“不离”。每闹一次,身患疾病的女方都因承受不住打击而大伤元气,有时甚至躺倒在法庭里,而男方却冷漠坚持,闹完就“消失”。这起离婚案的承办法官孙文霞开始特别关注起这对夫妻。

  孙法官从女方何某某口中获悉,结婚多年来,妻子在家务农带孩子,丈夫一直在外打工。2012年年中,何某某发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肾炎,需要长期服药。从那时起,原本就不常回家的丈夫朱某某更是不着家。2013年2月,朱某某就与妻子何某某正式分居。2014年1月,朱某某向法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妻子何某某面对丈夫的绝情,既伤又恼,坚决不同意离婚。而此后丈夫何某某是每年到法院“报到”一次,坚决要求判离。

  离婚前取走70万元现金

  在受理这起离婚纠纷案后,面对病弱的女方,孙文霞法官多次来到何某某家中调查情况。结婚多年来,何某某对丈夫在外具体从事什么工作,每月赚多少钱一概不知。何某某患病后,她只能与孩子相依为命,丈夫不回家,仅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对妻子不管不问,何某某的生活十分困难。丈夫朱某某每年去法院起诉一次离婚,闹这么一次,对于何某某都是一次重大打击,她往往病情加重需要休养才能缓解。

  出于对病弱女方的现实生活和诉求考虑,法院一直未判离婚,而离婚官司这么一直打下去也不是办法。2018年已是丈夫朱某某第五次提起离婚诉讼。孙法官从何某某口中获悉一条重要线索:朱某某在2012年8月4日-2012年11月1日分六次从其名下账户支取现金710000元。何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也表达了质疑:为何不告知妻子偷偷取出名下财产,且不采取转账方式,而要提取大额现金?面对法官的询问,朱某某对该款项的去向与用途朱某某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

  如何界定“离婚时”成为案情关键

  朱某某离婚前取走的财产是否能认定为婚内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孙文霞法官认为,从该条款字义上来理解,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发生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才使用该条款。“现实中,离婚意愿不是瞬间形成的,它有一个夫妻感情逐步破裂并酝酿解除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有意离婚的一方有可能在诉讼前就已完成了处置转移财产的行为,如果法院仅仅根据第四十七条字义的理解来作出裁判,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有的法官将‘离婚时’界定扩展到分居期间,或扩展到诉讼前一年、两年不等。”

  依据以上对法条的理解,承办法官将“离婚时”的时间节点延伸到朱某某第一次提起离婚前及双方分居前,并兼顾了《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惩戒原则,最终认定朱某某在2012年支取的710000元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并认定朱某某的行为是在起诉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朱某某分得310000元,何某某分得40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后,何某某给法官打来电话致谢,感谢法官的判决依法保护了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记者 顾娅

  来源:大江晚报

  (责任编辑 杨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