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从安徽泾县人民法院获悉,1月28日,泾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17日间,被告人蒋某某流窜在泾县、郎溪县、南陵县扒窃作案共4起,盗窃现金人民币1361.4元及价值人民币1940元手机一部。2018年10月17日早晨,被告人蒋某某在泾县泾川镇太平湖菜市场,扒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241.40元。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蒋某某被王某某发现追赶,后在场群众将蒋某某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达3301.40元,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1996年至2017年,共七次因盗窃被行政、刑事处罚。此次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达3301.40元,且系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官说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好吃懒做惯性盗窃非长久之计,脚踏实地靠劳动获取报酬才是王道。(通讯员 乔文君 张乐嘉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吴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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