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之后,就业市场又将迎来一个高潮,用工企业和求职者都面临着新的选择。2月12日,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公布了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典型案例,为求职者提供直观的维权事例,也提醒用工企业,既要保障用工者合法权益,又要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入职审批表》算劳动合同吗?

  ◎案情:2018年3月1日,商某入职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从事出纳会计,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商某填写并经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审批的《入职审批表》载明:入职时间为3月1日,职务为出纳,试用期两个月,工资为3500元,转正后工资为4500元+社保。2018年9月5日,商某主动辞职。工作期间,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均按《入职审批表》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商某支付工资。商某辞职时提起仲裁,认为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差额260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双方填写审批的《入职审批表》中,已经对入职时间、劳动岗位、试用期限、转正待遇及参加社保等作了明确约定,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应有的基本条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均按此内容实际享有和履行了各自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入职审批表》可以视为一种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因此,商某要求双倍工资赔偿不予支持。

  投递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吗?

  ◎案情:余某某自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在安徽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处任职,在该公司某网点担任投递员,负责该地区的邮件收发工作。期间,航空代理公司一直未与余某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余某某称其被开除,于2017年12月28日离职。余某某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安徽某航空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余某某是设在某经营点的实际承包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承包关系的存在。而余某某是通过招聘广告前去应聘,入职后每月工资数额固定,且由航空代理公司员工徐某某每月转账发放,虽然余某某上班时间不固定,但基本符合邮件快递业的行业特征,因此仲裁部门认为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因此,航空代理公司需补办余某某社会保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作息不固定,销售员能要加班费吗?

  ◎案情:汪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挖掘机销售员。双方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资3000元,生活补贴400元,销售提成根据业绩另行计算发放。汪某负责一定区域内销售业务,作息时间不固定,公司不对其考勤管理。2018年6月30日,汪某因故离职,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加班费33315元。

  ◎评析:汪某从事销售员,作息时间难以确定,公司亦不对其考勤管理,通常来说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汪某的休息权利没有因此受到实质性影响,因此公司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也要补缴社保

  ◎案情:王某于2016年8月2日应聘至某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至2018年8月30日。入职时,王某签订了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的《承诺书》,约定保安公司不给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在每月发放王某工资时发放社会保险费500元。2018年9月16日,王某诉至合肥经开区仲裁委,要求补办2016年8月份至2018年8月份社会保险。

  ◎评析:虽然王某每月领取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但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是用人单位应负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不能免除保安公司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保安公司应为王某补缴社会保险。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何维权

  ◎案情:胡某是某药品销售企业员工,入职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胡某与该药店其他人员发生矛盾,药品销售企业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辞退通知。但胡某对辞退通知不服,仍坚持每日到药店打卡,企业多次劝离未果。胡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违法辞退至今的工资待遇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评析:该药品销售企业下发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胡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仅提供药店其他员工的证言,而且上述证人证言效力有限,企业也未能提供相关规章制度,所以仲裁委认为是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同时,该药品销售企业应支付胡某2018年8月17日至今的工资待遇,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病假作假,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张某是某公交公司驾驶员,2017年11月1日,张某向单位提交某医院的《职工伤病娩休假证明书》,休病假15天,单位按照审批流程同意。2017年11月13日,张某又向单位提交某医院的《职工伤病娩休假证明书》,该休假证明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单位发现张某请假时间与休假证明的落款时间不符合常理,遂向其强调了公司的请病假流程及需要提交的病假材料。但张某依然休假至2017年12月26日。随后,单位去某医院核实,张某在2017年11月1日~12月26日期间,在该医院无任何挂号记录,其既非门诊病人也非住院病人。于是,单位以张某提供虚假病历,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照旷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不服,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赔偿金45612.6元。

  ◎评析:张某以虚假病假条请假,其行为违反劳动者最基本的勤勉义务,在客观上构成旷工,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也不应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