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为网络赌博游戏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案件进行了二审裁定。

  刘某系安徽宿州人,2017年他通过朋友认识了名为“373”网络游戏赌博网站的欧某,刘某加入游戏网站银商代理QQ群做游戏网站的银商代理。银商代理生意渐渐好时,他招聘了王某、张某、丁某几人为他做事。该赌博网站的主要盈利在于用100元人民币可以在刘某处换取游戏平台的游戏分200万分,如果想要退分则需要210万分才能换取100元人民币。刘某等人就通过上分、退分的方式赚取差价,每100元赚4至5元。刘某知道这属于赌博,但做网站的代理能挣钱,每月能挣10000元,除去日常开支,刘某共计获利约7万元。公安机关从刘某电脑里提取的工作表格记录至案发刘某一共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游戏玩家转账为3957723元,非法获利158308.92元。一审埇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涉及赌资3957723元,非法获利158308.92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8308.92元。没收刘某的手机、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刘某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