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上门去讨要工程款,却误认为他人是公司负责人与其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一人被打伤诱发心源性猝死。近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2年8月,宿州鸿建公司与宿州大郎东公司签订合同承建大郎东公司的车间,被害人张某永的弟弟张某敏从鸿建公司承接了该项目的钢结构工程。施工结束后,双方产生经济纠纷。2016年8月5日下午,被害人张某永及其弟弟张某坤、母亲吴某到大郎东公司催要工程款,吴某误认为潘某是该公司负责人,与潘某因为索要欠款发生争吵。张某永、张某坤听到争吵,先后赶到办公室与潘某、沈某争吵,继而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沈某、潘某殴打了张某永,造成张某永左眉弓内侧2.5厘米皮肤裂创,左眉弓外侧1厘米皮肤裂创,后被害人张某永死亡。经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永体表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张某永系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轻微损伤、过度疲劳等外在因素均可诱发心源性猝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永系因较严重冠心病致心源性猝死,被害人张某永左眉弓内侧和外侧皮肤裂创均为轻微伤,情绪激动、外伤可以是原有的较严重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的诱发原因。经公安机关查明,潘某与沈某也是到该公司要账的人员。一审法院开庭后审理认为:潘某与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二人不服上诉至宿州中院。

  宿州中院经查:上诉人沈某、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永发生争执,对张某永实施殴打,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造成张某永轻微伤并诱发张某永心源性猝死,其行为均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沈某、潘某二审期间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在原判基础上对二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沈某、潘某上诉理由和沈某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沈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记着 陈成 通讯员 王冲锋  蔡玉良)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