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2日

  安徽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修订版)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创新驱动推动县域经济振兴的若干意见》,建设安徽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以县(市)为单位,以培育特色产业集群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创新驱动,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优化市场环境,加快形成规模体量大、专业化程度高、延伸配套性好、支撑带动力强的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成为县域产业转型升级的主引擎,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原则

  (一)突出特色优势。从各县(市)区位特点、产业基础和环境资源条件出发,做足特色、放大优势,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推动差异化协调发展。

  (二)突出创新驱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对接“中国制造2025”、省“三重一创”建设等,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技术改造和研发投入,以创新引领发展。

  (三)突出绿色集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特色产业集聚,引导项目向各类开发园区集中,提高资源集约节约和循环利用水平,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应。

  (四)突出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在生产经营、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突出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设施配套、加大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好服务和保障,加强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管理。

  三、申报条件

  申报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一定规模。重点开发区工业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亿元、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工业行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亿元,或工业产值占本县(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10%。服务业行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或占本县(市)服务业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在全省、全国处于引领地位的特殊行业,经综合评估后,可适当放宽规模条件(原则上按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中,一个中类或多个上下游产业链关联度较高的中类、小类之和来计算)。

  (二)市场潜力较大。产业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主导产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较大、空间广阔,未来三年内可望有较快发展。

  (三)产业链条较长。产业具有较强的延伸性,拥有至少1家生产经营规模省内一流且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企业,并初步形成骨干企业与配套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格局。重点开发区工业特色产业集群(基地)集聚规模以上相关企业20户左右,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工业特色产业集群(基地)集聚规模以上相关企业15户左右。服务业特色产业集群(基地)集聚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相关企业10户左右。

  (四)创新能力较强。基本建立适应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体系,工业行业原则上拥有3户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具有省级以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已建立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优先认定;服务业行业应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五)质量品牌行业领先。骨干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或服务质量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农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或超过20%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拥有安徽名牌的优先认定。

  (六)符合绿色发展要求。严格执行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政策,企业环保、能耗、安全等全面达标,不得使用淘汰落后产品。单位产出能源、水、土地消耗相对较低和污染物排放较少的优先认定。

  四、建设目标

  获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认定后三年(不含认定当年),单个集群(基地)主营业务收入每年增幅不低于15%,亿元以上在建省外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每年增幅不低于10%,税收收入每年增幅不低于10%,产品或服务质量明显提升,产业链条更加完善,完备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形成,综合竞争力明显提升。通过加大建设力度,力争打造一批百亿级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县域领军企业,打造一批县域特色产业知名品牌,形成支撑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五、申报认定管理

  (一)申报。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对照申报条件开展自评,择优进行申报。各县(市)政府需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书和建设方案,主要包括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基本情况、产业特色、市场潜力、技术水平、综合效益、示范作用、发展目标、推进举措、保障措施等。各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县(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上报。

  (二)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各地申报情况,在充分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小组,通过审核资料、实地察看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估,拟定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名录公示并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名义认定。坚持成熟一个认定一个,原则上每个县(市)1个集群(基地),对国家重点开发区和产业基础较好的农业主产区县(市)经综合评估后可增加1个。

  (三)管理。定期公布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进展,对进度较慢的发出督办通知书,并限期整改。组织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县域经济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集群(基地)评估较好的,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奖励;对第一年评估不达标的予以通报,对三年后达不到建设目标的退出集群(基地)序列,避免重前期申报、轻后期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实行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主体的工作机制。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集群(基地)的遴选认定、日常管理和建设评估,协调重大事项。省统计局负责建立集群(基地)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日常统计监测。省有关单位负责对口指导集群(基地)发展,并配合做好统计监测等相关工作。各市政府要统筹推进辖区内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发展,在要素保障上予以支持。各县(市)政府是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主体,直接负责总体规划和协调推进。

  (二)积极扶持引导。利用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等,合作设立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集群(基地)项目。优先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申报相关国家级、省级示范试点,优先支持国家和全省重大项目、重大创新平台等在集群(基地)布局。定期组织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对接,组织集群(基地)企业参加省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结合世界制造业大会、徽商大会等开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专项推介。

  (三)强化要素保障。各市县要统筹安排使用省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保障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皖政办秘〔2018〕)226号)的规定予以保障。鼓励金融机构为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制定系统性融资规划,合理提高综合授信额度。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建设。支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开展融资。

  (责任编辑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