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合肥高温首次达到40℃。人社部门提醒,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负责人告诉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高温津贴决不能代替劳动保护,同时,吁请用人单位要采取切实措施,保护高温期间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高温津贴须足额发放

  据悉,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据介绍,2011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就我省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发出通知,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该负责人说:“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同时,人社部门提醒,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而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季节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不能代替劳动保护

  然而,高温津贴决不能代替劳动保护,这位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履行好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责任,才是维护劳动者高温劳动权益的根本和关键,他提出了“四重保护”。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其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等措施,避免或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的伤害。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决不能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第四,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高温作业中暑 享工伤保险待遇

  这位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门也提醒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季节津贴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晨报记者 琚园园

  (责任编辑: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