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13名传销“老总”、“总管”同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徐某某等13人分别于2012年3月至2015年上半年加入名为“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到合肥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加入者必须先购买一股(份)为3800元的份额,第二股(份)开始每股为3300元,最多一人可购买21股(份)计69800元,并以此为入门资格让参加人员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还规定,每一加入者最多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人员,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股份”,建立起“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关系,通过不断发展人员加入聚敛钱财,以所处的级别、下线人员购买份额数量按不同比例计酬或返利分成,牟取非法利益。

  该传销组织为管理团队、发展下线,通过设立经理室具体实施管理,由于人数众多,该传销组织(区域大团队)又于不同时期将下级分为四至六个体系(小团队),每个体系由“直接老总”领导,“直接老总”的下线均在其体系内由其管理,大团队和小团队分别设有经理室,小团队的经理室大总管大多为大团队的经理室成员,直接帮助该传销组织管理团队、发展下线,共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被告人罗某、徐某某等13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合肥市庐阳区多个小区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先后分别达到“老总”、“区域总管”、“总管”等级别。2016年5月,罗某、徐某某等13人在庐阳区大杨镇某咖啡店开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徐某某等13人以“资本运作”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悔罪。因本案涉及被告人众多,庭审结束时未当庭宣判,法庭将择日宣判。 (王鹏 汪倩 合肥晚报 合肥都市网记者 李后祥)

  (责任编辑 李冬霖)